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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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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要件即可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 2、主观要件即过失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即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认定条件: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胆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必须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 (2)必须造成了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失实,是指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重大失实,则是指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与事实不符,如全部内容失实,重要内容失实等。 (3)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给国家、公司、股东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的;造成市场秩序甚至社会严重混乱的;等等。 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为: 1、客体为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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