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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的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费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以资本为基础、信任为纽带的经济组织,各股东的表决权原则上应当取决于各自的出资,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体现了资本的本质,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除了资本因素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往往具有相互信赖的关系。出资多的股东对公司发展的贡献,未必一定超过出资少的股东。如果只以出资比例确定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可能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股东之间的合作。因此,公司法作出了较为灵活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的表决权,公司章程可以作出不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表决权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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