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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涉税处理如下: 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 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 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 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涉税解决如下: 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 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 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 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
(一)划出方 1、视同销售,计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若没有特殊规定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2、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变化的,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企业处置资产,属于以下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情形,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划入方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纳入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没有特殊规定,划入方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接受捐赠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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