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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卫生计生、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公共传媒应当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年龄、心理特征的方式,对学生开展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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