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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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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漏罪”并不能当然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无悔罪表现。由于普法宣传不到位,多数公民对违法和犯罪的概念不清楚,有的人根本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也有的人其行为已经做为治安案件处理或进行过行政处罚,而侦查机关未将处理情况入卷,至使犯罪不能及时被发现。因此有些“漏罪”并不是因为被告人有意隐瞒罪行所致,所以不能因发现“漏罪”就否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更不能就此推断其有危害社会的可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发现被告人甲有意隐瞒“漏罪”、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因此可以认为,对其宣告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首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上述规定对于新罪和漏罪两种情形的规定是有明显区别的。对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发现新罪”,对于漏罪的表述是“发现漏罪”而不是“犯漏罪”,从这种立法表述的区别中,我们不难得出,刑法将因“漏罪”撤销缓刑限定在“发现”时,也就是说,只要“漏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就应当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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