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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答辩状要怎样写

2024-09-26
答辩人:孙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作如下答辩: 一、对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被答辩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答辩人的责任。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理由如下: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起因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住一个村,本来没有矛盾。被答辩人因一些莫须有的传闻,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答辩人刚开始也是上前好好劝被答辩人回家,不要在答辩人家门口无理取闹了。顿时,村上的很多村民也闻声上前围观,有的也上前劝被答辩人回家得了。但是,被答辩人却对其他人的劝告不予理会,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答辩人愈发厉害,进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肢体冲突。被答辩人对这起民事纠纷的发生,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如果没有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以及答辩人的父母在先,就不会有这起民事纠纷结果的发生。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应当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按比例进行划分合法且合理。 二、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写到:“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在被告家中解释一些误会的过程中,被告突然从家中冲出来对原告进行殴打,对原告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致使原告摔倒在地当场昏厥过去,不省人事,后围观的群众抢救将其送回家中。”这段陈述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第一,答辩人也是成年人且有一定的自控能力,怎么会见到被答辩人就上前对其进行殴打,这让人正常人难以理解。如果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之前有深仇大恨,被答辩人知道答辩人年轻力壮,她怎么敢一人只身前往答辩人家。这明显说不通。事实就是事实。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的过程中,没有做任何狡辩,更不会无故上前见到被答辩人进行殴打。然而,被答辩人对自己辱骂答辩人的父母以及被答辩人却一字不提,将所有过错责任全部推给答辩人一人,这与案件事实是明显不符的,也让人不得不联想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有污蔑之嫌。 第二,被答辩人提到答辩人对其胸部和腰部分别踹了一脚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讯问笔录中,只提到自己有腿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腰部一下)并没有踹被答辩人的胸部与腰部。相反,被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两份笔录中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的身体部位却做了不一样的陈述,2013年10月30日的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用脚踹我的,踹在我身上。”2013年11月15日的第二次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当时用脚踹我的,踹我腰部附近的位置的”。答辩人现在在民事起诉状中又做了第三种说法,说:“答辩人用脚踹了被答辩人得胸部和腰部。”这三种说法究竟哪一种事实,我想连被答辩人自己都分不清了。相反,答辩人在公安机关做的陈述要客观的多,因为答辩人并没有做任何狡辩。犯错误就要承认错误。答辩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始终承认自己用脚旋了(方言)被答辩人的左腿一下且双方发生冲突,完全是被答辩人上门辱骂答辩人父母以及答辩人才挑起事端的。综上,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对答辩人对其进行殴打以及殴打的具体部位的说法与事实不符。第三,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写到:“自己是因答辩人踹其一脚,当场倒地昏厥。后被其他村民抢救送回家中。”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承认自己用脚旋了被答辩人左腿一下,因为力度不大,并没有当场将被答辩人踹倒。被答辩人当时是站立的且意识清醒,并没有当场昏厥。只是在答辩人的大嫂搀扶其回家的路上,因为一时悲伤自己瘫坐在地上。至于被答辩人是否真的昏厥,旁人不知。为此,答辩人希望法庭能查明事实,分清双方责任,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发生纠纷之后,公安机关也试图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答辩人也始终态度很好,配合公安机关的调解工作。但是,被答辩人却提了不合理的要求。被答辩人的实际损失并不大且自身有过错,却让答辩人承担全部责任且大大超出了被答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是明显不合法且不合理的。答辩人并不是不讲理的人,答辩人认为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双方都是公平。 综上,答辩人希望法院能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根据挑起事端的一方、双方的过错大小以及双方处理纠纷的态度等情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答辩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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