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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对未遂犯,可比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销售假药未遂的,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期间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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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假冒药的行为人符合以下条件的,会构成销售假药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药,并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与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假药”包括两种情形:(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而“按假药论处”则包括六种情形:(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可见,刑法意义上的“假药”是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明确规定认定:一是直接判定为“假药”的两种情形,包括非药品冒充药品;二是按假药论处的六种情形的药品;三是按假药处理的非药品。但是,在《药品管理法》中关于哪些“非药品”冒充哪些“药品”才属于假药或者才按假药处理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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