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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步骤如下: 第 一、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就是现在在使用宅基地的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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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1、一户多宅的,要区分造成多宅现象的原因,区别对待,如果有合法原因的,可以都确权,如果没有合法原因,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只能确权一处。 2、一户多宅宅基地确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居民宅基地,必须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除有合法原因外,属于违法用地。如果是违法用地,当然不能确权登记发证。 3、一户多宅的合法原因主要是因接受赠与或者继承房屋而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有合法的取得原因,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依法应当确权。 4、如果没有合法原因但却有多处宅基地的,家庭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先分户,然后再根据分户之后的总户数,分别确权,这就是分户确权,如果不符合分户条件,以及分户之后仍然超过了总户数的宅基地,不能确权。
一、我国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发放的,而“户”是家庭成员的集合体。在各省制定的宅基地管理法规中,基本都确定了发放、审批宅基地的条件是以“子女结婚确需要分户”和“外来人口在本集体组织落户”等为基本条件。在一户中,最基本的家庭成员往往有夫妻、父母子女甚至还有其他人员。一人一户是极少见的特殊情况。 二、一户一宅是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宅基地使用证中的姓名往往是一户中的代表人。一搬是这个户或者家庭中的家长。而房屋的建造、翻修,扩建和改建可以容纳家庭成员的共同积累,形成家庭共有财产。 三、宅基地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但也有例外。宅基地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最早建造人之一。但农民之间可以买卖房屋形成房屋所有人与宅基地使用人不同、祖父母逝世将房屋留给孙子女房屋所有人与宅基地使用人不同、子女结婚后分家另立户,老宅基地使用证与新建房屋主人不同的情况等。 我国一直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等级制度,宅基地房屋则历经土改登记、及未新建、翻新、改扩建的演变。,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等情况。首先,要确认宅基地房屋的是属于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该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 对宅基地房屋分割要比其他财产复杂,因为宅基地房屋不能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出售,所有很难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并且涉及到农村动迁的情况,对该类房屋的处理没有同意的处理规则,所以在产生纠纷后要把握主要情况灵活处理。其次,由村民委员会对其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宅基地权属及实际测量的面积予以公示;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和备案,复核确定的宅基地权属及面积作为拆迁补偿依据。以上就是宅基地确权跟宅基地证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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