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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关系,承揽人需要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工作,收取相应的对价,与此同时,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1、标的质量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 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至30%或酬金总额20%至60%的违约金。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有标的质量的责任、标的数量的责任、包装定作物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
无论是承揽人还是定作人,违反承揽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1)承揽人的违约责任。承揽人的违约责任表现在以下方面:①承揽人不能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或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该工作成果的,应当偿付违约金。②承揽人迟延交付工作成果,应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利息,承揽人偿付违约金后,还应继续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③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的,应当按质论价,减少报酬;定作人不同意接受该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理、重作,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赔偿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④承揽人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的,应当按定作人的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⑤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管不善,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应承担定作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⑥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定作人不同意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⑦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向定作人交还技术资料或复制品,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⑧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定作人的违约责任。定作人的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①定作人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定作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报酬或者价款的,承揽人可以变卖该工作成果,从所得价款中扣除其应得的报酬或价款。定作人还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l天,按酬金总额的l%偿付违约金。③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④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定作人应当负责更换、补齐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当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⑤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人对该工作成果所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如果该项工作成果是由运输部门代运的,定作人还应当赔偿承揽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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