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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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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行政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将各部门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了解作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对复议应诉工作人员,要求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取得《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完善行政复议程序规定、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办法、重大行政复议应诉案件集体研究制度、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使行政复议应诉从受理、调查取证、提出答辩、质证、审理到最终的决定,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建立行政复议错案通报与责任追究制度。复议机关定期对各部门被撤销的案件进行审查,对属于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要进行通报;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只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法规定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只有这一项。 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属于中央垂直管理,地税属于省以下垂直管理,全国各地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所以复议法无法一一列举。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由此可知,行政复议后不服起诉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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