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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撤回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分别处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自愿撤回诉讼,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诉讼的,不得再次起诉。另一种是法院缺乏证据,法院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如果属于第二种,有新的证据可以再次起诉。自诉人不能提供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撤回或者驳回后,提出新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是生效裁定,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不一定,取决于撤诉的原因。撤诉的原因是证据不足,可以再起诉;如果是其他原因,比如和被告和解,不能再起诉了。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犯罪已经过刑法规定的起诉期限;(2)被告死亡;(3)被告下落不明;(4)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5)自诉人撤回诉讼后,同一事实,但证据不足的除外;(6)人民法院调解结束后,自诉人反悔同一事实;(7)民事案件结束后,自诉人对同一事实提出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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