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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专利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如有就专利的使用权有相关协议约定,就要按照约定去实施,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可以单独使用专利技术进行生产、制造、销...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职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的情形,该发明专利权应属于单位。但是可能由于某些原因,目前的情况是专利权属于发明人。同样根据专利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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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均有规定,侵权的赔偿数额……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法律规定的“合理开支”,应包括律师费在内。《专利法》也有相同的规定。1997年第三期最高法院公报刊登的“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诉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该案的判决中明确写道:“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寻求司法救济时,支出的合理费用7514.56元(其中包括4662.41元的律师费)也应当由被告承担。”;1998年第二期最高法院公报刊登的“南京电力自动化总厂诉南京天印电力设备厂不正当纠纷案”,该案的判决中明确支持了原告聘请律师费用9106元由被告承担。以上两个案例是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严格审定精选出来的公布判例,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不包括,所有权是物权,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虽然在性质上是相似的,但它始于两种不同的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占有、使用、收入和处置其财产的权利。它是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主导力量,是一种财产权,因此,它也被称为财产所有权。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授予专利申请人或者其权利继承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专有权反映专有权或者专有权,是指专利权人独家制造、使用、承诺销售、销售、进口的权利。
专利权的侵犯是指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非经专利权人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利用该专利发明创造。但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专利权人的权利作了限制性的规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有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后有利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是原则。但是为维护技术市场,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国家的利益,《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下述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利权穷竭原则”。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场是专利产品。合法投入市场的抓膘了产品包括:一是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三是由先用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四是由强制许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由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等等。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进行使用、销售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先用权人的利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4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过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对专利权人的限制。 5.非商业目的的使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该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非商业目的的利用专利,无非为了发展子科学技术,教育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外,还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为个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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