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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在作出拘留、、变更强制措施、延长羁押、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变更场所、精神病鉴定或撤销案件等与案件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应当...
律师与在押的之间的通信应当通过看守所转发。看守所接到犯罪嫌疑人或者律师的信件及时予以转发,并将信件复印件转交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将信件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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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律师提交的相关委托手续,核对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经核对无误,予以登记并将相关材料附卷,当场出具律师委托手续材料收讫凭证。登记内容包括案件名称、辩护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执业证号、联系方式,并注明案件性质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等案件有关情况。办案部门应当将登记内容24小时内告知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看守所。侦查部门已登记的,案件移送预审部门办理时,侦查部门应当将上述材料一并移送预审部门。
看守所与办案部门应当加强联系,建立律师会见通报等制度。市局承担刑事执法办案的市公安局直属单位,各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应当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接待律师提交办案部门的委托手续、证据材料和书面辩护意见,并在24小时内转交办案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指定的负责接待律师部门告知市公安局法制处,由市公安局法制处通报市司法局有关部门。
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应当准许,予以记录在案,并在3日内通知机构。应当指定辩护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需书面签署意见。律师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办案部门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办案部门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办案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办案部门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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