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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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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有: 1、原告方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3、原告方代理人有权申请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4、要求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及时处理; 5、参加法庭调查; 6、参加法庭辩论; 7、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8、可以撤诉,也可以提起反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0、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等。
1、原告方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3、原告方代理人有权申请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4、要求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及时处理; 5、参加法庭调查; 6、参加法庭辩论; 7、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8、可以撤诉,也可以提起反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0、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等。
第二十五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二十六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三十条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第三十一条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第三十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第三十三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第三十四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第三十五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三)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四)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五)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三十六条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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