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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子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
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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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三)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措施的;(五)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银行理财子公司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内外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提高内外部审计有效性,持续督促提升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水平。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和公募理财产品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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