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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交通法第10...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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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机敏车行驶人有下列做法之一,又无其他机敏车行驶人即时替代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能够将其行驶的机敏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行驶证的; (二)行驶的机敏车与行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行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惫仍继续行驶的; (四)学习行驶人员无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行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具体内容如下: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以上即是交通法第104条第二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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