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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协议离婚书冲突的,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1、如果签了离婚协议还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那么这两份离婚协议书都没有生效,对离婚财产分割等情...
如果在签第二份时没有特别说明第一份无效,则两份均有效力,但如果对同一个问题,两份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第二份为准; 如果在民政局已办完了离婚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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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 1、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 2、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法律依据:
(1)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一般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因此,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另有约定。 ( 2)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未涵盖前面离婚协议中的一些内容,在前签订的这些内容也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1.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前后两份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两份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2.当两份协议均属有效协议,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如果前后两份协议对同一内容有不同约定产生冲突时,基于意思表示最新最近,且不违反协议目的,可根据协议成立的时间先后,确定以后一协议确定的内容为准。 3.如果前后两份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并不冲突,只是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了不同的约定,这种情况下,法官不能简单地认定后一协议是前一协议的变更,或后一协议是对前一协议的补充和完善。 4.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时,只能对已诉至法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除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外,其审理和判决应以当事人请求、主张的范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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