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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十级残疾鉴定标准: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微有限;b. 创伤性癫痫,药物可控制,但脑电图中度以上遗...
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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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4)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6)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7)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8)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9)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mm); (4)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5)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6)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7)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8)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0)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12)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13)头皮无毛发20om以上; (14)颅骨缺损直径2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5)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 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 2)足背植皮面积100c2(注:2为平方)1 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 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 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及Ⅱ度以上者1 6)一眼矫正视力≤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 7)双眼矫正视力≤0.81 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 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 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 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2(注:2为平方);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 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 2)足背植皮面积>100c2(注:2为平方);1 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 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及Ⅱ度以上者;1 6)一眼矫正视力≤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 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 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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