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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
五年以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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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立案标准数额较大,二是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的《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侵占罪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金额超过20万元,属于巨额金额的起点标准。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 本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产,金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要求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目的。 也就是说,行为人试图在经济上获得占有、收益和处分本单位财产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一旦职务侵占行为数额达到5000元至10000元,应立案起诉 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罪的立案标准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具体规定的。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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