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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有: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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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又被行政拘留如果情节严重,可能变更强制措施,逮捕关押。如果不严重,行政拘留完毕,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未被刑事拘留的人; 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随传随到。 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包括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其中绝对义务属于强制适用义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用的一项或多项相对义务。 绝对义务包括: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及时到案传讯;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相对义务包括: (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2)不得会见或与特定人员沟通; (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4)向执行机关保存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和驾驶证。 被保释候审人在被保释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在被保释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保证金,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 故意重新犯罪的,没收保证金;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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