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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就普通合伙企业而言,在约定了合伙期限的情形下,合伙企业退伙有以下条件: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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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就普通合伙企业而言,在约定了合伙期限的情形下,合伙企业退伙有以下条件: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就普通合伙企业而言,在约定了合伙期限的情形下,合伙企业退伙有以下条件: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就普通合伙企业而言,在约定了合伙期限的情形下,合伙企业退伙有以下条件: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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