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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以下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以及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1、和解。和解由当事人自行启动,不受司法程序、法官职权的直接约束和支配...
网络著作权纠纷一般情况下,由纠纷当事人自行和解,也可以申请第三方居中调解,或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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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证据的可信性 著作权纠纷中原告的基础证据是涉案作品原告是否具备著作权。原告如果仅对侵权行为作了大量举证,但是就此基础问题缺乏说服力的证据,后面的公证其实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2、网站登录地点 质证时应关注公证文件中所体现的网站登录地点。尤其对于教育或科研机构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所选择的网站登录地点为上述机构的内部,那么气所采用的网络很有可能是内部局域网或其他少数科研人员才能登录的网页,该登录地点的选择显然不具有代表性。 3、证据直接性、连贯性 无论是邮箱公证还是网站公证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各证据页面之间必须实现连贯性。如果不能连贯性取证,则会使得公证的电子证据不具有唯一性的特征。在连贯性和唯一性丧失的情况下,很难构成被告的侵权。例如对某段视频的公证,如果仅仅公证了通过各种链接实现该网站某网页显示了侵权视频的首镜头,然后公证人员进行了截图。
该网络作品的法律保护主要归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这一板块,那么,针对网络著作权保护这一方面,主要通过如下手段: 第一,可在发表文章的时候注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二,形成固定证据的意识,目前如果网络侵犯著作权,可以通过一些机构进行电子证据的固定说明,从而替代了对网站截图进行公证的举证方式,价格便宜,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第三,熟悉相关的著作权侵犯的法律后果。 著作权侵权,侵权行为人可能要承担以下责任(《著作权法》第48条)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著作权法》第49条):——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 ——以上两种方式不能确定数额的,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据此认定的赔偿常被称作“法定赔偿”。)——所赔偿的数额当中,还应当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
我国《著作权》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①作者;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作为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不必多言,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网页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网民的吸引,因而网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视网页的设计,而且经常性地对网页进行改进,并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络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在这些过程中,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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