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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在处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标准在于该财产取得的时间和性质,首先,土地征收补偿款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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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转移财产,转移的一方应当少分或者是不分。任何时候转移都不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在离婚后发现有没有分割的共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分割。
征地补偿款的标准是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关于征地补偿款标准是怎样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法院无权对这类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作出裁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三十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妇女要享受承包土地被征用补偿费或继续承包土地的诉请,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应当首先确认使用权属,然后才能判断出离婚妇女能否获得补偿费或继续承包土地。故而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离婚妇女要求承包土地的诉请。 3、认为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男女双方,但是家庭承包地的承包关系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变更须发包方同意,若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和调解直接变更承包关系,是一种越权行为,且发包方又非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所以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无权将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一并处理。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就家庭承包土地使用权问题一般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提出司法建议,商请共同作出处理结果。但是,当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往往在为了本村村民的利益、或担心其再改嫁的情况下不同意给付离婚妇女土地补偿费或继续承包土地,从而使离婚妇女的根本利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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