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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用电、通讯和用水。...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八、九项规定和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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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损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二)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三)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各种标志设施;(四)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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