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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要的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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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以案外人为被告,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被执行人反对中请执行人请求的,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该裁定的,应当在裁定送达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在上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必须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必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异议人在立案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保法律文书的准确送达。执行异议是执行程序中的救济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即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异议申请书应当明确异议请求,请求事项应当明确具体。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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