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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讨论的议题为办理结婚证书的相关事宜,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婚证书需在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申请和审核。具体而言,婚姻登记机...
如果另一半户口所在地在内地,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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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女双方不是一个地方的,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对于另一方来说,是可以异地登记结婚的。 内地居民结婚的,需要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需要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1)经查确属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同居关系。(3)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台湾居民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的方式是:台湾居民应当向被收养人常住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区(联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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