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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部门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材料,经有关单位会签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负责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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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初步修改后的规章送审稿,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规章征求意见稿应当集体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照要求时限返回市政府法制部门;逾期不返回的,视同无意见。
起草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一)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三)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四)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市政府法制部门是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指导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规章的起草工作,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有关单位联合起草或者主持起草规章;(三)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协调和修改;(四)负责规章的公布、上报备案、解释审查;(五)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六)有关规章制定的其他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规章制定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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