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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否退还彩礼,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
婚后离婚一般不需要返还彩礼。但在下列特殊情况下需要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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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况可以要求返还。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同时,明确规定第(二)、(三)项规定的适用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根据“解释二”的规定精神,我们可以做这种的理解,虽然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对于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情形,只要婚姻本身是自愿的,即使彩礼的给付是被迫的,法律一般不宜过多干预,尤其是在正式办理登记结婚并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除非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如果有以下情形,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月10日,肥西县山南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订婚期间女方收受男方大笔,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离婚案。在法官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自愿解除,女方返还男方彩礼6500元的协议。2008年4月,肥西县XX人余某经人介绍与XX人A相识,经相处,两人互生好感,依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期间,A及其家人收受了余某价值3000元的金项链及8888元彩礼金。当年8月21日,双方自愿办理了手续。这时A提出必须购买新房才愿嫁过去,家境一般的余某举债购房后,A却又抱怨没有私家车而迟迟不肯过门。面对A不断提高的条件,无力承担的余某在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受理后,明确指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夫妻关系,但由于双方未共同生活,女方应返还彩礼,支持了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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