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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分期支付债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分期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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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典》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其实拖欠银行贷款的这种做法到最后影响到的一定是借款人自己,因为个人征信记录遭受到破坏以后是永远没办法恢复的。而且银行这些金融机构,绝对不可能在债务债权纠纷中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典》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如属于暂时无力偿还这种情况,应按照《民法典》、《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上述规定仍然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典》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如属于暂时无力偿还这种情况,应按照《民法典》、《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上述规定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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