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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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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不予退还的情有: 1、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 2、男女双方均未登记结婚,但已同居,且时间较长; 3、婚前付款不会给付款人带来生活困难; 4、其他情况。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1、男女双方已经结婚且短时间内没有提出离婚,不予返还。2、必须当地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否则相关钱款当成普通赠与,不予返还。3、给付后未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不予返还。4、诉讼时效经过的,不予返还。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根据相关的规定,不予返还彩礼的条件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一起共同生活的。 2、一般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活时间为两年以上的。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同居生活,而且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但是,给付彩礼的一方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情形除外。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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