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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生效的已成立合同的解除方式

2025-02-03
对于已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中国现行法并未明文规定必须等待其生效才能解除。因此,如果只有允许解除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才能更加公正合理,那么就不应该固守旧论,而应当重新解释中国现行法上的解除对象。在这种情况下,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观点。 另外,依据合同神圣或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的后果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那么尚未生效的合同也应该允许解除,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如果不允许解除,该合同可能会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对于无辜的当事人均为不利。因此,如果允许该当事人解除合同,就可以避免这些不利的结果。 最后,合同存在死亡的基因,终将消灭。在中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制度有无效、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清偿和解除等。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不存在无效、撤销、效力待定的原因场合,其消灭显然不适用无效、撤销、效力待定的制度,因其尚未生效也不适用清偿的制度。因此,解除制度应当是明智的选择,因为已经生效的合同若提前归于消灭,属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范畴,尚未生效的合同提前消灭也这样处理,比较合适。 在笔者看来,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为解除的对象,应当遵循双方协商为主,单方行使解除权为例外的原则。这是因为为了维护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滥用合同解除权,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寻找各种借口。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规定该类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因此,当该方当事人能够阻止合同生效时,就没必要去行使解除权;即使阻止不了合同生效,也并非必然行使解除权。这要区别不同情况。当该方当事人能够阻止合同生效,就没必要去行使解除权;即使阻止不了合同生效,也并非必然行使解除权;除非不解除合同难以弥补利益损失并且合同生效对其已毫无意义,方可行使解除权。当然,这在以后立法中需待于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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