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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021-11-22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用职务之便。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物资调拨、分配、销售和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和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者的愿望,收受财产。2、利用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是亲属关系;是私人关系;是职务关系。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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