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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特征为: 1、...
恶意串通情形下签订的,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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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并没有恶意串通罪,只有恶意串通行为指的就是在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为了牟取更多的利益,双方共同制定了一份可能损害国家或者集体利益的一份合同,可能包括以次充好等行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恶意串通情形下签订的,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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