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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
要分清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个人承担,共同债务,一般均分,以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够的,按各自个人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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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共同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该债权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此处的财产从广义上来说也应包括债务。同时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此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内部间债务分割的一种方式,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故夫妻共同债务不因而免除,该债务应由高瑞涵与李素云连带承担。
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离婚时应以清偿。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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