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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离婚孩子抚养费支付标准是一方应定期支付抚养费,条件允许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一次性给付的抚养费的总数要以能抚养子女到十八周岁或者能独立生活...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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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子女跟随一方生活,也就是直接抚养,另一方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那么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是什么,子女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为: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各自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计算,遇到特殊情况的,可酌情降低或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采取一次性给付的方法,也可以采取分期支付的方法,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子女抚养费在夫妻离婚后,随着情况的变更,可以主张减少或增加抚养费,也可以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要是应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实际未支付抚养费的话,此时也就是不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但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实并不会影响对子女的探视权。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实际支付抚养费,以此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你可以就请求减少、中止支付抚养费提起诉讼。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司法实践中,就抚养费的变更多以增加为主,请求减少、中止支付抚养费的较少,且请求减少或中止支付抚养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根据公平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可以诉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孩子抚养费支付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孩子的抚养费不是一成不变的,以后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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