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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是对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工资收入的临时补偿,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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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对其中“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的理解应注意:失业人员再失业后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应该根据两次失业之间的缴费年限独立计算,但却不能独立享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又失业的应将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剩余期限与再失业后应该享受的期限合并计算。 《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应征服兵役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也规定,失业人员应征服兵役的,不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员工的概念 失业员工是指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 2、失业保险的缴费 失业保险费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单位员工人数×1%×40%. 3、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手续 失业员工在失去工作后的1个月后,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登记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内,应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手续。 4、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 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5、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 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6、失业救济金的一次性领取和停发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内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一)再就业; (二)到国(境)外定居;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六)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征收 7、参保员工在特区内正常流动时办理社会保险的手续 原单位报人员减少,新单位报人员增加,报表上应填写流动员工社会保险电脑号。 8、非本市户籍员工辞工后的退保手续 员工须持企业开具的退保证明,职工社会保险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个人服务中心和宝安、龙岗管理处的退保窗口办理退保手续。退保必须由员工本人办理,不得代领。 9、员工退休前出国(境)定居人员办理个人专户结算手续 员工退休前出国(境)定居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员工本人须持出国(境)定居单程证(护照)、单位证明、职工社会保险证到社保机构个人服务中心办理专户结算。 办理专户结算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10、具有本市户籍在异地工作,并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员工,返回本市工作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员工返回本市工作时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本市,其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1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员工,以及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如何处理 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不接收或当地没有社会保险机构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12、职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个人专户如何办理结算手续 由死者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职工社会保险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办理专户结算手续,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各地领取的月标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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