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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股权转让的程序有哪些

2021-12-29
国有股权转让的基本程序国有股权转让是指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的特殊规定,并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权转让管理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国有股权交易可分为以下步骤。(1)初步批准转让人制定股权转让金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的转让计划,并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后进行下一步工作。(2)资产清算和资产清算由转让人组织(转让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人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资产清算和资产清算审计机构根据资产清算结果进行资产清算和资产清算。(2)资产清算和资产清算由转让人组织(转让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人不再具有控制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资产清算结果编制资产清算结果进行资产清算和资产清算。((7)评估报告经批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4)内部决策转让股权企业召开股东股权转让内部审议(协议转让的,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人和受让人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业代表大会的意见,形成职业代表大会同意转让的决议。(5)选择合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人和被转让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人和被转让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证书、被转让企业股东大会的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准、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资料。(7)取得转让协议的产权转让文件后,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的产权转让人签署。(8)。(9)变更程序交易完成后,目标企业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一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名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投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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