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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纠纷证据有: 1、股东名册以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来确认股东的资格,得到了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的广泛认可。各国法律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当...
股权确认纠纷证据可以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出资证明书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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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纠纷证据可以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出资证明书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1-股权争议中出资证明书、投资协议、股东名册、公司章程都是直接证据,出资证明书直接证明股东的出资情况是确认股权最有利的证据。2-出资证明书属于源泉证据,公司设立后,公司应依法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无论是实际出资还是认购股权,发起人均能取得股东身份。股东取得出资证明书后,有权要求公司将自己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中,并要求公司将其股东身份登记于公司的登记机关。出资证明书是产生效力证据、对抗证据的前提。3-投资协议属于源泉证据,是继受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经工商备案的投资协议具有其公信力和对抗第三人的公示力。4-股东名册属于效力性证据,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也是公司内部股权确认的重要依据。5-公司章程等登记类文书具有较强的公示、公信效力,属于股权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6-股权的实质要件在公司内部具有优先效力。出资证明书、各类股权变动类文书、股东名册具有创设股权的效力,是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涉及交易的安全,故优先适用实质要件。当股东或公司与第三人发生股权上的争议时,涉及交易安全保护,应奉行商法的外观主义,以对抗证据为依据。公司章程登记是形式要件,具有对外宣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但是在处理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形式要件优于实质要件,公司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7-《公司法》(2014版)第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公司法》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若能够证明其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可确认其股东资格。”
根据您的问题,股权确认纠纷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证据:1、股东名册,以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来确认股东的资格,得到了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的广泛认可。2、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被称为公司的“宪法”。3、出资证明书,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4、工商登记,鉴于工商登记的宣示性作用,工商登记的作用主要是体现在外部关系中,是第三人确认公司股东的重要证据。5、实际承受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并没有登记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公司也并未为其出具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上也无法查到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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