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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投资经营涉及利益较大,风险也较大,根据你所述,投入了资金却无协议约定,更无股权登记,则无任何保障,一旦利益过大,很可能导致一方反目不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省市召开了全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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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是受到一些限制性约束的,主要表现在: 1、公司是否可以对外投资或担保,如何投资或担保,投资或担保的金额是否有限制,均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2、对外投资或担保,要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对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的条件,更加严格,表现在:一是只能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二是关联股东回避;三是非关联股东过半表决权通过。此处的出席会议股东的人数及持股要求,公司法没有规定。
涉嫌投资诈骗,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主张赔偿,可视情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冻结其固定资产拍卖偿还。对方和其叔叔现在是否能够联系到?对方的具体身份信息是否能够确定?如身份证、车牌号、手机号、家庭住址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省市召开了全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定,已经被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所变更。该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执行,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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