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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要看具体情况:根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学...
《》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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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黄毛来拆房子,同时也交代黄毛帮找人来,定拆6间,每间100元”。因此,黄毛与学校之间属于承揽关系。4晚黄毛听完夏东主任的电话后,叫自己的老婆[姚着],李中,陈金明天一起去帮助学校拆旧房子.因此,黄毛与李中之间属于义务帮工关系。因此,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学校与死亡人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学生在学校受伤,其责任的划分是很复杂的,主要是根据受伤时的情况,以及伤者的行为能力来判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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