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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意张贴小广告属于违法行为,涉嫌损坏公私财物,可处拘留并处罚金。 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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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广告”被称为城市“牛皮癣”。随意张贴小广告的行为,不仅影响市容面貌,损害城市文明形象,与“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宗旨相悖,而且还可能会触犯法律,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规定:乱涂乱画乱贴小广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警方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居民住宅楼道、树木、电线杆及地面上乱贴乱画“小广告”,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当然犯法,侮辱人身攻击,侵犯他人肖像权,这都是可以上法院告你的,做事情不要太过激,总会有办法解决的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如果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电梯做广告,则可受到处罚。 3、《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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