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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对醉酒驾驶的打击比较严厉,你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于酒精含量没有超过200,如果没有其他严重后果的话,判处1个月拘役左右吧。同时要吊销你...
最好是让家属找专业的律师来处理诉讼事宜、查阅案卷、分析案件情况和风险,和你商量有利对策,我是中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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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醉酒驾驶者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判断其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根据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容易发生混淆的地方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区别。两者都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不希望的态度,这些相同之处使两者的区分有了一定的难度。根据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两者区别主要在于间接故意“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不”发生危害结果,由此可知,间接故意犯罪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包容的,而过于自信过失犯罪中发生的危害结果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2]诚然,醉酒驾驶者的行为人故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不得酒后驾驶”的规定,属于明知故犯,但是这种明知故犯不能等同于犯罪故意,不能因为醉酒驾驶者明知不应当在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就认定其在酒后驾驶的主观心态是追求或者放任交通肇事后果的发生。故意和过失是醉酒驾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反的心理态度。因此,大多数的醉酒交通肇事案件的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过失,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酒驾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长沙醉驾撞死人,承担事故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其行为就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主动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1、缓刑考验期间,犯罪分子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新犯之罪会被依据刑法133条追究刑事责任。原罪之缓刑,会被立即依法撤销,收监羁押,依据刑法77条的原则,原罪与新犯之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 2、犯罪分子,应吸取教训,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犯罪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知罪认罪悔罪,在数罪并罚,不会再次适用缓刑的情形下,最大限度的向合议庭争取量刑上的适当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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