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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3]第一...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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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侵犯人身权利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犯罪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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