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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拟适用管制、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要求其如实提供一个拟适用社区矫正后的居住地,并作出接受社...
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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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加强信息沟通,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于已解除社区矫正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其纳入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施以三年的继续帮教。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当日,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政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与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做好交接,转交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户籍地与居住地分离的,居住地司法所还应通知户籍地司法所,户籍地司法所应当与居住地司法所签订帮教委托书,居住地司法所应当接受户籍地司法所的委托。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仍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司法所应当在矫正期满当日予以告知,并书面通知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后,司法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并向区县司法局书面报告。区县司法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书面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原服刑监所。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其档案进行整理并移送区县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应当将其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合并整理归档,统一进行保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监狱管理机关对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予以批准。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予以批准;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进行处理;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下落不明,或者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和脱离监管的其他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追查,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送交看守所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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