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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案件申请执行的具体办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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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采用无理原则,即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开始行政诉讼,必须先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起诉是行政诉讼开始的前提。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当书写起诉书,以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书的主要内容是:①当事人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原告是法人或者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与原告相对应,还应注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②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此外,起诉书还应注明接受起诉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字盖章。如果起诉状中包含的事实不足,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起诉人限期纠正。起诉条件:(1)原告认为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2)被告必须明确指出行政行为的具体组织。(3)有具体证据和诉讼请求。(4)属于被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5)必须提前通过复议程序。(6)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是行政机关要撰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 二是行政机关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行政机关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 三是行政机关要按期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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