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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 (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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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精神损害,就是指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法律意义上的精神,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往往与精神损害及其后果精神损害赔偿相联系。 因此,侵权行为侵害了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破坏了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害,也就造成了受害人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特定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或陷入精神痛苦,要求加害人通过财产赔偿方式予以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在离婚的损害赔偿中,一般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一并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几个问题的说明》,人身损害精神赔偿金的情况如下:第一个自然人因以下人格权利而被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受到以下侵权行为的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1)侮辱、诽谤、贬值、丑化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犯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公开,利用死者隐私,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犯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消失或破损,货主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未提出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诉讼结束后,根据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和遗体受到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孩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列出配偶,父母和孩子没有原告的配偶,父母和孩子可以由其他近亲提起诉讼,列出其他近亲为原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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