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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各类行为的行政处分方式是

2021-10-29
五是多种违法行为:()批准或者验收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单位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依法处理的。(三)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要求被审查、验收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设备或其他产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担安全评估、认证、检验、检验工作的机构,应当出具虚假证明。四种处罚方式:降级、撤职、责令改正、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相关法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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