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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和第一次起诉离婚所走的程序大体类似:适用普通程序的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的三个月内审结。但会不会判决离婚,则由法院依法决...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是否判定准予离婚和起诉的次数无关。法院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要有夫妻感情破裂证据,在法院调解无效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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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问题而言,可以明确的说明一点,法院是否判决双方离婚,与法院开庭的次数,和原告起诉的次数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前提条件就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确实无法在一起生活。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却无和好可能,因此就婚姻关系,若是一方不存在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以上等法定的调解不成应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第一次诉讼离婚,若是不能达成协议,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此时原告可以15日内上诉或者6个月后第二次诉讼离婚。若是双方都愿意解除婚姻关系,只是对财产分配有争议、请求法院判决的,法院可以判决。
二次起诉对方不出席庭审的,原则上法院不能进行缺席判决,但如果对方经法院拘传仍然不出席法院审理的,法院可以作出判决,但会不会判离婚依据实情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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