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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辞退员工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协商一致终止的,按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每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非法终止的,按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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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裁员,公司不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裁员要求。那也就不是按裁员处理。这一点也已经确认。 公司之所以提出只补偿一个月是因为它提前了一个月通知。但是他的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特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是我认为并不是。原因有:1,裁的人数只有我们项目组的4个人。2,公司经营没有大的困难,并且还在不断招人。 所以我认为公司属于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此要求在到期后(四月13号)应当赔偿我2N的赔偿金。对吗?因为它提前一个月通知是为了不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而我的情况是他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若是申请仲裁的话,会支持我吗?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是这样规定的: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所以,用人单位有义务想你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没有对你补偿,你可以依照上述标准向用人单位主张;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补偿,你可以向当地的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费为10元。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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