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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伤医疗费由肇事方或者其保险公司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立马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查勘定损。 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4、理算复核。 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所有赔案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审批。 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6、赔付结案。 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如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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